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全面清理了1994年底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决定,对自治区内的政府规章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规范管理。这次修改的焦点是《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Method for Management of Public Forest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根据新决定,原规章的第二十九条有了重要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条件
1、一)按不少于50%的比例资助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资助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2、参评专利须满足以下条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规定日期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特定条件下有所放宽)。
3、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法定代表人为郑安,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该公司专注于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的加工,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内专利1767件和12项软件著作权。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曾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5、在科技成果、奖励、保密、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科技局承担归口管理工作,推动科普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中介组织的发展,构建科技服务体系。他们也负责科技信息和统计工作,以及民营科技工作的指导,并代表盟行署管理专利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应用与普及和科学技术发展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中,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首先,第四十四条规定,如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或截留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将受到严厉的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会要求违规者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情节严重者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若触犯刑法,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4、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强调了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角色。为了提升他们的地位和保障权益,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各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旨在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并稳定现有的科技人才队伍。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6、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