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库规定(内蒙古水库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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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详细条款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水塘和水库中的水使用权归其所有。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牧区特殊情况除外。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3、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的详细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管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行为。

4、内蒙古自治区在推进水资源管理法治化进程中,采取了重要措施。在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告第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自治区内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一决定是在第九次会议上作出的,旨在确保自治区内的水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和有效。

5、内蒙古自治区为了强化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基础设施作用,推动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包括水库、水利枢纽、防洪排涝、灌溉排灌、发电、供水、水土保持等各类设施。

6、内蒙古自治区为了推动农业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尽的农业节水灌溉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农田、草牧场、林地等灌溉活动中,通过工程措施、技术手段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升水利用效率的活动。

内蒙古水库列表基本概述

红山水库: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乃至整个东北地区最大的一座水库,位于著名的西辽河支流,被誉为“契丹·辽文化母亲河”之一的老哈河中游。绰勒水库:位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上游20公里处,是上游的文得根水库的反调节水库,水库总库容是95亿立方米。

最顶端是红山水库,位于赤峰市,以其显著的容量位居第一。绰勒水利枢纽紧随其后,它在内蒙古的水利设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乌拉盖水库、莫力庙水库和他拉干水库,这些水库的容量同样不容小觑,为自治区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持。

莫力庙水库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为周边居民提供了重要的灌溉和供水资源。赤峰的红山水库,坐落在翁牛特旗红山乡,以其壮观的自然景观和水利功能而知名。打虎石水库位于宁城县,对于该区域的防洪和生态平衡起着关键作用。二道河子水库位于松山区老府镇,为松山区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保障。

水丰水库:水丰水库位于东北辽宁省鸭绿江上,是东北地区最大的水库。水丰水库水质优良,渔业非常的发达。新丰江水库:新丰江水库其实就是着名的旅游景区—万绿湖,万绿湖是华南地区第一大湖,生态环境优美,湖边的树木长年都是绿色,所以得名为万绿湖。

霍林河水库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该水库水源丰富,水体清澈。冬季,这里成为了渔民们捕捞的热门地点之一。霍林河水库面积较大,水深深浅不一,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也吸引了众多的渔友前来捕捞。这里主要以捕捞鳊鱼和鲤鱼为主,鳊鱼口感细腻,营养价值高,鲤鱼则是常见的平淡白肉鱼,深受内蒙古人民的喜爱。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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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归全民所有,使用权由管理单位持有。非国有土地需按规定办理征地和权属变更。在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土地种植作物。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水工程管理单位需严格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警力保障安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的公布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土地、环保、公安、农业、畜牧、林业、交通、地矿、电力、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水工程所在地公告。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详细办法,旨在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1、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包括水库、水利枢纽、防洪排涝、灌溉排灌、发电、供水、水土保持等各类设施。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水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土地、环保、城建等部门则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参与。

2、国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图划界,树立标志。

3、管理与监督部分,强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要求补报和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执行。最后,附则中规定了具体收费、罚款标准和实施日期。这部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4、总则: 第一条强调了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所有从事供水和用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循。第二条定义了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规定所有活动须遵循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供水工作应遵循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原则。第五条,旗县以上政府应支持供水科技发展,提升供水现代化水平。

5、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受益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第十一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及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应当依照《防洪法》第十六条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主要阐述了防汛抗洪的组织与管理机制。首先,防汛抗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统一指挥和部门分工合作,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全国工作,而重要江河、湖泊区域则设立由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事宜。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与措施。首先,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治理江河、建设防洪设施和预警系统,完善防洪体系,并强化设施管理。个人和单位都有义务保护防洪设施,举报破坏行为。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含防洪专业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需进行防洪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