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重点(矿产资源督察)

  • 发布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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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1、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2、在制度流程方面,严格遵守矿产督察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察,每次督察时间不少于两天,深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督察结束后,于10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并做好矿产督察报备系统上传。

3、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矿产资源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2、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3、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4、自建立国家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督察员队伍配合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停顿下来。

5、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 ( 市) 、县地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