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收费标准)

  • 发布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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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是否必须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2、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

3、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有关的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指矿产资源埋藏量估算过程中,各种参数及其资源储量的计算方法和相应软件的统称。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方式千差万别,开发利用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要研究适合不同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固体矿产资源。是指在地壳内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固体的自然富集物。根据其产出形式 ( 形态、产状、空间分布) 、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 其位置、数量、品位/质量、地质特征是根据特定的地质依据和地质知识计算和估算的。

油页岩探明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区的勘探范围依照勘探的精度详细查明了矿床的地质特征、矿体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品位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已经确定,油页岩资源数量估算所依据的数据详尽,可信度高[《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原则、方法 (一)矿体的圈定 矿体圈定的原则,对不同勘查程度的勘查区,都应认真研究已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用已掌握的地质特征和规律,依据主要控矿因素结合其他因素来圈连矿体。有标志层的要结合矿体与标志层的相关关系来圈连,避免随意性。

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普查报告和地质详查报告的区别

普查是粗略的,详查是精确的。一般普查提交的的都是333级别的储量,不能办理采矿证。详查提交332+333级别的储量,332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办理采矿证。

预查:预查指的是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矿产资源。普查: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为详细调查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调查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全面的调查报表来收集的资料,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

普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已发现的矿点和地质、物化探等异常进行普查工作,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提交普查报告,一般探求D+E级储量,为是否进行详查阶段工作提供依据。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1、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2、年2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件规定:“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

3、另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由此看来,首先应正确按新分类标准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其次在实践中应在遵循新分类标准的原则规定下准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应紧紧抓住地质可靠程度是基础和经济意义是核心这两大关键。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已经查明的符合现阶段开采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矿产资源量。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

为强化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