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乱采滥挖(乱采矿的危害 损失)

  • 发布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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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的矿物是取之不尽的,泛滥开采没问题。是对的吗?

你好!地理老师为你答疑解惑。这个说法是错误的。自然资源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原因是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形成过程极为漫长,比人类社会历史要长很多。因此在人类文明历史中,矿产资源开采一些,地球内部剩余的储量就要减少一些。如果人类控制开采矿产资源,现有的矿产资源维持的时间会更长一些。

错的。因为岩石与矿物的生成过程是十分漫长的,需要火山爆发及其他一系列地质灾害发生后,再经过数十万年才能生成。若不发生地质运动,那么就很难生成岩石,矿物等。

地球上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资源形成于数百万年前,其生成速度远远低于人类的使用速度。如果人类持续以高速开发这些资源,它们可能会在我们耗尽之前就已经消失了。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不仅消耗了资源本身,也可能破坏了资源生成的条件。

怎样保护矿产资源至少三条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3、采矿权是否可以做质押,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资源。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4、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5、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同时,应依法进行水土保持、植被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第十四条,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前,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