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官网)

  • 发布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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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请或者报告事项的提出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3、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细则的正式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保密工作。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4、十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十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十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第四十一条。(十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所谓的所谓的“绿色建筑”,并不仅仅是我们理解的花园式屋顶、院落院落。这里的“绿色”是一种深化了的意象,是可持续性发展的一种代名词的一种代名词。

2023国考注意事项:内蒙古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了解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及属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行程,做好健康管理。建议我区考生考试前非必要不流动。

辽宁大连:对于高、低风险区和七日内有疫情区市县的来(返)连考生由考生居住地(酒店)所在社区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其他人员承诺落实“五天三检三不”(落地即检、第3天和第5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聚集、不前往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

年国考防疫要求如下:考生须于考前7天持续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建议考生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或加强接种,做好每日体温测量、症状监测并进行记录,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健康安全,根据当前疫情情况,现就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如下:考生考试前须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APP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申领本人电子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一)人员应认真阅读《疫情防控须知》和《2023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丹东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请人员提前打印准考证并做好相应准备。人员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阅知告知书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试注意事项:温馨提示与新冠肺炎病毒防控考生须知。省考试局提醒广大考生提前查看考点,确认考点位置,规划好赴考路线。12月3日、4日前往考点时,请预留充足的入场核酸阴性报告证明查验、体温测量、健康码检查时间,建议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1、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业、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4、第十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草原、草原和森林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商定召集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草原防火工作。

5、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城市市区除外。

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的详细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章总则:该部分明确了《草原法》和自治区条例为基础,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所有草原,包括各种区域和资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11月26日的一个重要会议上,通过了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这一决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并随后予以正式公告。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